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庭审过程中,因被告认可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支付合同价款15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03540元(合计)、违约金100000元,共计2703540元,本院均予以支持。原告自愿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之后的不再主张,本院照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蓝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航空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15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03540元、违约金100000元,共计2703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2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蓝浩(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育飞 审 判 员 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 符厚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智崖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撰稿:王育飞校对:王芳印刷:李妹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3日印制(共印1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