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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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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椰林公司)诉被告陈月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澄民初字第1119号 原告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马村镇人民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徐仕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瑛瑛,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月萍,女,1953年3月24日出生,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澄民初字第1119号

原告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马村镇人民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徐仕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瑛瑛,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月萍,女,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椰林公司)诉被告陈月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椰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仕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瑛瑛、被告陈月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金椰林公司于1999年6月2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徐仕林,投资人徐仕林占有93.38%股权,倪永坤占有4.41%股权,郭银亮占有2.21%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仕林与被告原为夫妻,原告公司经营管理期间,一直由被告掌管原告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各种印章、证照。2008年6月24日,徐仕林与被告陈月萍离婚,陈月萍因此分得徐仕林一半股份46.69%。离婚后,被告陈月萍一直非法持有公司各种印章和证照,拒不交还公司。同时在被告占有公司印章和证照期间,擅自对外签订各种协议,非法处分公司财产,致使公司陷入各种诉讼案件纠纷,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是2013年8月19日,被告私自开通网上银行并通过网上银行将原告银行资金2000万转走,至今一直未归还,已涉嫌职务侵占罪。该案经公司股东徐仕林、倪永坤向澄迈县公安局举报,公安局已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陈月萍涉嫌职务侵占罪(案号:澄公(经)立告字(2013)第129号)。目前,原告公司各种公章、印章和证照等仍由被告非法持有,使公司经营管理处于极度危险状态。

鉴于以上原因,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维护大多数股东合法利益。原告股东徐仕林和倪永坤在2014年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于2014年8月21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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