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笔录由潆溪派出所民警询问,小宇就读学校的副校长记录,在场的人还包括潆溪街道办事处群乐社区副书记吴洪,以及几名被询问学生的班主任老师。法院事后也对这些在场的人进行了核实,核实结果是几名学生都是分别询问的,均由学生本人陈述,无人诱导,还有部分学生现场比划小宇是如何撞倒老人的。 被告律师调查笔录: 三学生称没看到小宇撞人 不过,小宇的辩护律师开庭前半个月在他人陪同下,也对上述几名学生做了调查笔录,学生均称未看见小宇撞倒老人。开庭当天,一位自称看到事发经过的陈先生出庭作证,称当天上午11时20许,自己在桥头看到一名小孩(一两岁左右)将老人撞倒,小孩旁边的大人没有去扶老人,直接去追小孩,现场没有学生,其距离老人倒地的位置有10多米,其后自己就走开了。对此,法院认为,陈先生陈述的事发时间和事发场景,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冲突,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陈先生当时就在现场。 法院核实证言: 三名学生说法各不相同 为核实证言,开庭前,法院对小雯、小羽、小欣分别进行了询问。三名学生的说法分别是:“没有,我只是听说”;“我是听小雯说的,我没说对到撞的”;“我记不太清了,可能是小宇手肘子碰到了老太婆,那里也比较挤”。 小雯的母亲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当天女儿回来,我们就问过她,她说自己没有看到撞人。最后做笔录说看到小宇撞人,可能是现场有很多大人在场,孩子被吓到了,孩子之后也说的是没有看到撞人。” 小羽的父亲和小雯母亲的说法基本一致,“我(事发)当天也问过娃儿,她说没亲眼看到小宇撞人。” 法院释疑 为何采信撞人证言? 南充市顺庆区法院认为,对于本案侵权事实是否存在,事发时在场证人的证言是现有的最直接的证据。不过,在同一证人的证言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该如何采信? 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所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较其他证据容易出现变化,特别是本案的证人是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他们对事发时情景的反映,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感知信息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同时基于自身记忆的遗失和表述能力的限制,而可能出现反复。事发后,第一时间固定下来的证言应该是受到上述因素影响最少的,也是最能真实反映事发情景的证言。此外,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在公安机关、当地基层组织和学校的共同参与下形成的,较被告方单独取得的证人证言具有更大的公信力。最终,法院采信原告方提供的部分在场学生的第一次询问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