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方答辩认为,文章整体属于批评类的文章,虽然措辞犀利,但没有达到损毁名誉的程度。原告确实参与了赛事,有央视报道为证,原告作为知名歌手,属于公众人物,在接受媒体公众监督上,理应有更高的容忍度。新浪作为转载的媒体,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与原发文章内容不符,误导公众情形,文章不存在侵权内容,而且新浪已经删除了转载的内容,同时,此后的多篇持续报道,除了质疑之外,也有原告的澄清报道等内容,也已经消除了涉案文章批评内容产生的影响。 新浪还认为,此案涉及刑事案件,应该等公安机关对涉赌赛事的调查结果,原告是否获利、是否明知,还没有定论。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正在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