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5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591号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委托代理人俞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 被告陈某,女。 被告汤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被告汤某妻子。 被告汤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被告汤某母亲。 被告陈某,男。 原
(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591号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委托代理人俞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

被告陈某,女。

被告汤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被告汤某妻子。

被告汤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被告汤某母亲。

被告陈某,男。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被告陈某、汤某、汤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巧凤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陈某及被告陈某向本院提供了本案房产抵押共有人蒋某的死亡证明,并表示蒋某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仅为儿子陈某及女儿陈某,被告陈某向本院表示放弃对抵押房产所享有的继承权。嗣后,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被告陈某、汤某、汤某、陈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陈某、汤某应于2013年11月17日前归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8855.83元(截止至2013年8月24日);

二、被告陈某、汤某应于2013年11月17日之前归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借款的逾期利息(截至2013年8月24日为人民币1288.23元,从2013年8月25日开始的逾期利息按照编号为206200490XXX《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陈某、汤某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有权就未归还余款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与被告陈某、汤某协议,以座落于上海市普陀区某路440弄24号903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陈某、汤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汤某继续清偿;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97元,共计人民币3602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陈某、汤某负担,该款于2013年11月17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3年9月1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副 庭 长 朱巧凤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栾绿川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