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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69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694号 原告顾某,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24号。 原告顾某,女,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12号。 被告顾某,男,194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5694号
  原告顾某,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24号。
  原告顾某,女,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12号。
  被告顾某,男,194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24号。
  被告蔡某,女,194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24号。
  原告顾某、顾某诉被告顾某、蔡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顾某、被告顾某、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顾某诉称,1980年2月,原、被告申请建造西侧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及东侧平房一间,实际于1982年建成。1984年10月,原、被告申请在上述楼房的北面建造灶间(平房)一间,另在东侧平房一间上加建第二层,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1994年由原告顾某和两被告申请在上述楼房与灶间之间建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卫生间)。因原、被告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宅24号楼房及一间平房予以析产。
  被告顾某、蔡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1980年2月,原、被告申请建造西侧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及东侧平房一间,实际于1982年建成。1984年10月,原、被告申请在上述楼房的北面建造灶间(平房)一间,另在东侧平房一间上加建第二层,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立基人口为原、被告四人。1994年由原告顾某和两被告申请在上述楼房与灶间之间建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卫生间)。
  审理中,原、被告对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间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和北面平房一间中,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的东侧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顾某所有,西侧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顾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顾某、蔡某共同所有合意一致,但两被告认为原告顾某份额略少,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原、被告对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间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和北面平房一间中,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的东侧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顾某所有,西侧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顾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顾某、蔡某共同所有合意一致,并无不当,可准许,两被告认为原告顾某份额略少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桥弄村138丘(37)地块上的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间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和北面平房一间中,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的东侧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顾某所有,南面二层楼房二上二下中的西侧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顾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顾某、蔡某共同所有。(合法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合墙共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下同)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原告顾某、顾某各负担700元,被告顾某、蔡某共同负担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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