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法定代表人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法定代表人f 上诉人a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是因迁出房屋而发生的纠纷,并确定本案属原审法院管辖不当。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支持上诉人的异议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涉案标的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