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实力达公司的再审申请。除了因是否存在出资瑕疵从而导致其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外,实力达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与神羊游乐园公司的理由基本一致。1、在事实方面即还款数额方面,实力达公司甚至认为神羊游乐园公司除了已偿付60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外,还于2008年3月12日偿付了另一个6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11月26日通过案外人偿付了3600万美元。对于已偿付债务数额,神羊游乐园公司作为债务人也仅仅是对于60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人民币提出异议,并认为其已通过案外人另行偿付了500万元人民币,对于另一个6000万元人民币以及3600万美元并未作为申请再审事由。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所谓2008年3月12日的6000万元人民币实际就是两份收条记载的6000万元人民币,并已为2008年3月29日收款凭证确认并替代,对此,债务人神羊游乐园公司并无异议。实际上,实力达公司对于另一个6000万元人民币还款仅仅是根据两份收条以及两份收款凭证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臆测,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亦无法证明神羊游乐园公司是通过何种方式偿付了如此巨额的款项。至于所谓的3600万美元还款问题,辽宁高院(2009)辽民三初字第9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否定了涉及3600万美元还款的收款凭证及《确认和承诺书》的效力,而实力达公司并没有证据推翻生效判决的认定或者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3600万美元还款真实发生且偿付了本案借款本息。因此,实力达公司关于神羊游乐园公司已还款数额认定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顶级棕油公司是否出资不实以及实力达公司是否明知的问题。顶级棕油公司既是本案借款合同的签字人,又是神羊游乐园公司的股东,其明知马传奎借予神羊游乐园公司的1000万美元需专款专用,仍与神羊游乐园公司共同将该笔借款挪作自己在神羊游乐园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对此,其没有提出再审申请。而孙长松、刘美娟不仅是神羊游乐园公司的董事,亦是实力达公司的股东,实力达公司受让顶级棕油公司在神羊游乐园公司的90%股权仅以支付1美元转让款为对价。原审判决认定实力达公司对于顶级棕油公司出资不实应当是明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判令实力达公司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神羊游乐园公司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实力达公司并不能证明其相应出资已经到位。实力达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实力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 综上,神羊游乐园公司、实力达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神羊游乐园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实力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马晓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