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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与天峻融晖煤业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6
摘要:(二)关于二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是否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

(二)关于二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是否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豫龙公司未提供该案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故本院对该项再审事由不予支持。

综上,豫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豫龙焦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