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沛东公司与止得公司、集丰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三色公司、重庆衡器厂利益以及一人竞拍是否导致本案拍卖行为无效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色公司、重庆衡器厂在拍卖之前已与沛东公司签订了《交付协议》,约定该协议在拍卖成交后生效,表明三色公司对沛东公司将成为竞买人并可能最终成为买受人的事实已明知并确认。在三色公司提交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终止拍卖北碚区龙凤二村6号厂房的函》中反映,北碚区政府要求终止拍卖的原因,是基于三色公司拖欠职工养老金等,需要款项对职工进行安置。如前所述,拍卖成交价为1800万元,并未低于三色公司、重庆衡器厂所设定的底价。在本案拍卖结束后,三色公司将买受人给付的拍卖余款1000万元,交予重庆市北碚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账户用于职工安置,表明三色公司在拍卖之后认可了拍卖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因此,在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一人竞拍、双方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交易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三色公司主张本案拍卖行为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三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三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