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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兴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本案二审庭审期间,在刘兴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二审合议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报院长决定是否回避。二审合议庭由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本案二审庭审期间,在刘兴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二审合议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报院长决定是否回避。二审合议庭由审判长当庭做出不予回避决定的做法违反了前述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本案中刘兴并没有证据证明二审审判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故刘兴据此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刘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