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主张技术是自己研发的,是自己主动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应用于上允糖厂技术改造过程。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刘兴没有其研发及已经形成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相关有效证据,也没有其同意上允糖厂转化、应用其技术的相关证据。其次,涉案技术涉及酒精废液管道中和降温装置的具体结构,如果刘兴之前已经明确设计出该结构,则直接实施即可,但从相关立项报告看,其中基本上只提到原理或者流程,并没有涉案专利的具体结构,从中看不出是在刘兴已提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的具体施工应用过程。本案争议的是涉案专利,即使刘兴在上允糖厂立项之前自己想出来解决环境污染的原理和方法,但这并非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再次,从与之相关技术获奖情况看,获奖主体均是上允糖厂,刘兴只是完成人之一。最后,刘兴在另案诉讼中也主张相关项目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要求支付奖励和报酬。综上,刘兴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刘兴关于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中云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伪造、中云公司有原件拒绝提供的主张,经查,一审庭审笔录载明刘兴认可中云公司提交的认定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故刘兴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二审法院未准予刘兴提出的回避申请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本案二审庭审期间,在刘兴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二审合议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报院长决定是否回避。二审合议庭由审判长当庭做出不予回避决定的做法违反了前述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本案中刘兴并没有证据证明二审审判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故刘兴据此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刘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