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得国际注册第552436号“鳄鱼”文字商标,鳄鱼国际公司于1952年1月在新加坡成立,成立时其企业名称为利生民有限公司,1967年更名为利生民私人有限公司,1983年9月15日更名为鳄鱼国际公司。尽管鳄鱼国际公司登记注册的为英文企业名称,但其英文字号“crocodile”对应的中文即为“鳄鱼”,显然鳄鱼国际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鳄鱼”字号的时间早于拉科斯特公司“鳄鱼”文字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因此,鳄鱼国际公司在先使用“鳄鱼”字号,不存在利用拉科斯特公司商誉的故意,且鳄鱼国际公司此后也核准注册了“卡帝乐鳄鱼”等商标,该公司与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在相关市场中已形成各自固定的相关公众,鳄鱼国际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东方鳄鱼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鳄鱼”文字的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拉科斯特公司称鳄鱼国际公司、东方鳄鱼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鳄鱼”文字作为其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拉科斯特公司的再审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拉科斯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