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孙进景、孙赞文向本院申请再审提供2001年9月8日孙赞文与乐安联谊会签订的《1330鱼池承包合同》。由于一、二审判决均未涉及该合同,现提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孙进景、孙赞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进景、孙赞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永安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段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