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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世港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鸿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可以为第三人设定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可以为第三人设定利益。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案涉股权登记在鸿翔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世港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世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世港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