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高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信息产业公司认为该案应当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信息产业公司认为该案应当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