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信息产业公司认为该案应当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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