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四复字第61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商振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晓 光 代理审判员 韩克代理审判员赵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舒 畅 |
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四复字第61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商振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晓 光 代理审判员 韩克代理审判员赵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舒 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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