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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振阳故意杀人、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四复字第61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商振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

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四复字第61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商振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晓   光

代理审判员 韩克代理审判员赵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舒       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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