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案涉《框架协议》签订后,武汉十建公司虽未按约定参加讼争工程项目投标,也未与万家灯火公司直接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是作为乙方与万家灯火公司(甲方)于2008年7月21日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单方违反2007年6月29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框架协议》,经双方协商,甲方愿意承担定金罚则,乙方承诺放弃其他经济赔偿,双方并达成如下协议:……”,内容还包括赔偿金额的确定、支付期限和方式和担保责任等。《协议》约定的上述内容表明,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框架协议》中有关定金罚则条款约定内容。如前所述,由于《框架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协议》作为《框架协议》定金罚则条款的确认和落实,也当然无效。 综上,本院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随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随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明义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