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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监督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饮食公司不服衡水中院上述异议裁定,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主要事由为:一、饮食总公司改制时遗漏了该笔担保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的

饮食公司不服衡水中院上述异议裁定,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主要事由为:一、饮食总公司改制时遗漏了该笔担保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的规定,饮食公司不应承担该笔担保债务。二、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批复,饮食公司应承担的是公司改制基准日后的债权、债务,对于买断时不包括的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三、根据衡水市商务局2010年5月10日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五家企业所欠金菱公司的全部债务已由三家企业全部还清,现不存在任何债务。

金菱公司在复议审查中辩称:衡水市商务局于2010年5月10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出席会议人员为商务局人员及三家企业负责人,无金菱公司人员参加,也未正式与衡水市商务局协商过,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既无约束力也无法律效力。且会议纪要中的部分债权也是通过衡水中院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的,故不存在860万元全部结案之说。

河北高院经审查认为:一、虽然在饮食总公司改制资产评估中,饮食总公司为衡水市糖酒总公司的担保债务未包括在评估的企业总债务中,造成该笔担保债务的遗漏。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衡水中院也于2001年6月4日向饮食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该笔担保债务应属于饮食总公司明知债务,饮食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债务的遗漏是由于资产管理人的责任造成的,故饮食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予以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二、衡水市财政局批复及衡水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复中已明确“改制后新设立的公司作为原企业的后继法人,承担饮食服务总公司应承担的全部债权、债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故饮食公司应承担饮食总公司在改制前的所有债务。三、会议纪要应明确表达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可执行的,并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而本案中金菱公司未参加会议,也未有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故衡水市商务局会议纪要依法不能约束金菱公司,也不能作为结案依据。综上,河北高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冀执复字第24号执行裁定:驳回饮食公司的执行复议。

饮食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主要事由为:一、饮食公司于2001年承接饮食总公司债权债务时,不包括案涉担保贷款,该笔债务应由卖方或原资产管理人承担,不应由饮食公司承担。二、饮食总公司的资产管理人河北省衡水市商务局已与金菱公司协商,由三家国有企业一次性打包清偿了所欠金菱公司债务,其中包括案涉衡水市糖酒总公司债务,金菱公司已无权继续追偿。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监督程序中,本院仅针对河北高院复议程序裁定事项即变更饮食公司为被执行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关于饮食公司第二项申诉事由,即案涉衡水市糖酒总公司债务是否已向金菱公司清偿完毕,饮食公司应当向执行法院主张,由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实际履行状况作出审查认定。

按照衡水市相关政府机关文件,饮食总公司于2002年间由企业职工整体买断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改制组建饮食公司,实行股份制经营,饮食总公司企业法人地位撤销,饮食公司作为后继法人,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在性质上,该类改制属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关于该类企业改制中的债务承担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节关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节第八条“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的规定,饮食总公司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改制成立饮食公司,饮食总公司改制前所负借款连带债务,应当由饮食公司承担。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因此,变更饮食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均有相应依据,饮食公司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饮食公司的申诉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衡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张 元

代理审判员  乔 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伟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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