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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春梅、王晓鹏及山东文杰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小林、张文起、北京亿志源彩板钢结构有限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茁,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茁,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梅。

委托代理人:邓文秀,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鹏。

法定代理人:王春梅。

委托代理人:邓文秀,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山东文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向小林。

委托代理人:向宇飞,系向小林之子。

一审被告:张文起。

一审被告:北京亿志源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喜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春梅、王晓鹏及一审被告山东文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小林、张文起、北京亿志源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