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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志元、娄底市长青人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市长青人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刘文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三上诉人的第三项请求为“判令刘文清向长青房地产公司、长青物业公司各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对此,三上诉人主张因刘文清提起本案诉讼而申请证据保全,造成两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从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项

三上诉人的第三项请求为“判令刘文清向长青房地产公司、长青物业公司各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对此,三上诉人主张因刘文清提起本案诉讼而申请证据保全,造成两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从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项请求系针对本诉的诉讼保全行为提出的,在性质上属于损害赔偿之诉,与本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三上诉人的第四项反诉请求为“判令刘文清向长青物业公司偿还拖欠的借款10万元”,该借款合同关系与本诉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亦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牵连。因此,三上诉人的第三、四项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部分适用法律不当,三上诉人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对贺志元、长青房地产公司、长青物业公司提出的第三项和第四项反诉请求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