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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天路商贸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亚力达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三)关于鉴定的问题。一审期间,天路公司对《工矿产品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距离及年运量是否增加、油价是否上涨等申请鉴定。从《工矿产品运输合同》来看,双方并未约定年承包款258万元系以运输距离8.5公里及年运

(三)关于鉴定的问题。一审期间,天路公司对《工矿产品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距离及年运量是否增加、油价是否上涨等申请鉴定。从《工矿产品运输合同》来看,双方并未约定年承包款258万元系以运输距离8.5公里及年运量62万吨为计算依据,也未约定运输距离及年运量增加应如何增加合同价款,更未约定油价上涨是否以及如何增加合同价款。因此,即使根据天路公司申请,对运输距离及年运量是否增加、油价是否上涨进行鉴定,也无法确认亚力达公司应当增加多少合同价款。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天路公司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对此,天路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天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乌海市天路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