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之规定,熔盛重工于2012年8月17日向中国证监会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自行取消全面要约收购全柴动力股份计划,也就没有必要再依2011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延期上报有关补正材料的公告》所称,立即向中国证监会补正上报国资委、商务部相关批复文件等材料。兴业基金申请再审提出熔盛重工至今未向中国证监会补正上报国资委、商务部相关批复文件等材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兴业基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