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唯实公司提出的其为山东建工集团八公司代扣代缴税金100万元应冲抵工程款,以及其向王举支付的1419360.08元应作为已付工程款予以抵扣的问题,现茂盛公司已向本院以及负责该案执行的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同意在执行阶段将上述241万余元从唯实公司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故该争议已实际解决,即唯实公司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抵扣。 综上,唯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唯实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淑芳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