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的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取决于案件诉讼标的额。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发生诉的合并时如何计算诉讼标的额问题没有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当受诉人民法院将双方当事人为一人,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各个独立又彼此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时,均采取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的作法。本案潍坊农商行基于十一份借款合同,提出的诉讼请求额为112034226.05元,因此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应认定为112034226.0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第一条关于“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该案达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