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3)南民初字第98号南平松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3)闽民初字第99号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诉南平松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虽均涉及松建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工程A5施工合同段工程,但南平松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南民初字第98号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南平松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垫付的工程款并支付利息;支付损失赔偿金及违约金及实现上诉债权所需费用;判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承担连带责任。该诉求针对的是南平松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代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的事实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产生的债权实现问题,而本案是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针对长春至深圳线福建省松溪至建瓯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工程A5合同段的合同的履行、工程的交付、使用,及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产生的债权实现问题。双方所提诉讼请求虽有一定牵连,但并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的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所以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张两案合并审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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