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480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殿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迎春,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佳木斯合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红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富锦卷烟厂劳动服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佳木斯合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商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富锦卷烟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海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