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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求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真实意思。涉案合同关于付款条款的文意理解,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真实意思。涉案合同关于付款条款的文意理解,应为:一是施工方完成至10层楼面后,发包方于10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的85%的工程款。双方当事人对该部分条款的理解无异议,均表示认可;二是施工方在未能完成至10层楼面的情况下,发包人同意付款的条件是在农历二○○八年十二月初十前支付已完工程85%的工程款。可理解为因考虑到施工方已垫资施工八、九个月及施工人员要回家过年等因素,发包方同意按实际已完工程的85%支付工程款;三是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包括天气因素导致工程缓建或停建的,发包人即时支付已完工程的85%工程款。该付款条件既不受“施工方完成至10层楼面”的影响,也不受“农历08年12月初十”的影响。即一旦出现上述非施工人原因而工程停工,发包人即时支付已完工程的85%的工程款。上述三种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的情形只要具备其一,求然房产公司即应按合同约定付款。而求然房产公司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已经超越了普通人的预期,是给施工人歌山集团公司增加了注意义务,且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在合同中作此说明,故不能单方面做出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不合理解释。二审法院关于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的认定,更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依循公平的理念,并无不当。

综上,求然房产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皇岛求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