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国的四项诉讼请求均围绕《委托投资协议书》提出,争议的法律关系也为杨金国、林金坤和亚玛顿公司之间的委托投资关系。各项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各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并之后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应以两个给付之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累加计算,案件诉讼标的额应为1亿7964万元与378万元之和,即1亿8342万元。 关于杨金国在诉讼中新增两项诉讼请求问题。案件级别管辖在案件受理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恒定,诉讼标的额以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额计算。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新增或减少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额一般不再予以变动。因此,诉讼中杨金国新增的诉讼请求,不再改变案件诉讼标的额的认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亿8342万元,未达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