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2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北山煤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庆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潇漪,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北京天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远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人防办底楼11号)。 法定代表人:金富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亮胜,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杰疆,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远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方金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