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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长沙羽毛厂、长沙才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易大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正良,该公司员工。 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易大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正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姚作配,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长沙羽毛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黑石渡李家冲10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毅,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雅,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才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191号才子佳苑H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蔡燕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雅,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长沙羽毛厂、长沙才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才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