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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呈光、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北京大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彬,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呈光,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隆盛花园z13。

委托代理人:吴春黎,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聪,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香山国际游艇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文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鹏,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呈光、香山国际游艇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