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军,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彬,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呈光,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隆盛花园z13。 委托代理人:吴春黎,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聪,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文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鹏,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呈光、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