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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北京富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及大连万事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12-16层)。 负责人:于苓,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12-16层)。

负责人:于苓,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立,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702室。

负责人:成秀奇,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春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大连万事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大连万事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