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李键,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合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二路协同大厦同馨阁4楼A座1403号。 法定代表人:申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景科,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省友谊总公司。住所地:陕西 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贾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浩,该公司在职职员。 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陕西合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省友谊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向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4646.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年11月18日该公司李小山代为签收上述通知,但该公司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晓晨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