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洪福担保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冯宁出具《情况说明》、《控告书》等证明材料以及金润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伟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规定,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其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洪福担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洪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