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环博公司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其主张还是基于之前提出的中铁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是环博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先决条件。由于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裁判并无不当。 综上,环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代理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