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莲玉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故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的规定,亦不能成立。 综上,崔莲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莲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