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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新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综上所述,上诉人许继公司主张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即使存在合同关系也是买卖合同关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上诉人许继公司主张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即使存在合同关系也是买卖合同关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