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关于本案一审程序是否违法。在本案一审审理程序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华新融公司、贯通公司、天寰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二审法院对华新融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妥。华新融公司主张在2009年11月30日最后一次开庭前,一审法院未经公告传唤应到庭的华新融公司、贯通公司、天寰公司三方当事人,即缺席开庭审理本案并做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华新融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新融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