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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铭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星和公司主张铭邦公司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制造并安装辊涂机房等设备,导致车间内有毒废气存在。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鉴定结论,有毒气体的产生系固化炉质量问题导致,没有确认导致有毒废气存在的原因是未安装辊涂

星和公司主张铭邦公司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制造并安装“辊涂机房”等设备,导致车间内有毒废气存在。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鉴定结论,有毒气体的产生系固化炉质量问题导致,没有确认导致有毒废气存在的原因是未安装“辊涂机房”。同时,铭邦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增加“辊涂机房”即可消灭有毒废气。

星和公司主张铭邦公司一直处于违法生产状态,应自行承担责任。该主张不能成立,铭邦公司未能通过行政部门的环保验收即投产,不影响星和公司在本案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星和公司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星和公司不修理或者更换”缺乏证据证明。星和公司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所占比例仅为18.77%,且都是可分割可更换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在双方多次交涉以及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星和公司并未分割、更换有问题的设备,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星和公司主张其多次派人维修生产线,保证了正常生产,铭邦公司还因此表示感谢。该主张不能成立,从备忘录的记载看,虽有铭邦公司对星和公司维修行为表示感谢的内容,但在同一自然段的后文中还有“故障频出”、“生产断断续续”以及“约生产彩涂板5000吨”(产量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记载,说明星和公司虽对涉案设备进行过维修,但并未保障正常生产。

星和公司主张在没有明确双方责任的情况下,没有义务直接免费提供环保解决方案。该主张不能成立,鉴定结论已经明确认定星和公司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论是修理还是更换,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应当由星和公司承担。

(二)关于星和公司主张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星和公司主张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主张即使认定涉案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也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产品质量的特别条款,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该主张不能成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与合同法九十四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也包含关于退货的内容,一、二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星和公司主张本案纠纷属于售后服务纠纷,一、二审判决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理解错误,该主张不能成立。星和公司不能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最终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二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星和公司主张有质量问题的设备可以分割,可以通过修理更换的方式解决。该主张不能成立。一方面,鉴定机构虽然作出固化炉可以更换的意见,但未确认更换后能够全面解决生产线存在的质量问题。另一方面,星和公司一直未通过修理、更换的方式解决涉案设备的质量问题。

星和公司主张即使其未履行告知环保问题的义务,其行为也仅属于签订合约之前的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属于根本违约。该主张不能成立。铭邦公司并未就星和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在本案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一、二判决认定星和公司根本违约是根据鉴定结论确认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进而根据铭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星和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一、二审认定为买卖合同是适用法律错误。该主张不能成立。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虽然有“定作”的内容,但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根据定作人的指示,承揽人提供的服务或者劳动,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两者存在区别。本案中,星和公司出售、铭邦公司购买的是由星和公司设计、制作的成套生产线的设备,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星和公司主张不计算涉案设备折旧问题,显失公平。该主张不能成立。本案系因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未能按约生产而解除合同,一、二审判决未考虑生产线折旧并无不妥。

综上,星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