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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威龙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处、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二)关于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1.5条约定:“工期:本工程自2007年12月5日开工,于2008年4月30日竣工。”第4.1条约定:“按照双方约定工期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甲方按乙方结算总

(二)关于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1.5条约定:“工期:本工程自2007年12月5日开工,于2008年4月30日竣工。”第4.1条约定:“按照双方约定工期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甲方按乙方结算总值奖乙方5%。若工期延迟一天,则罚乙方结算总值的0.5%。(按此处罚,每一天类推)”从二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看,涉案工程于2008年9月1日交付使用,迟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威龙公司对于逾期交工120天的事实亦没有异议,仅对延期交工的责任承担存有争议,但威龙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免除逾期交工责任的法定条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一建十一处亦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二审判决对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判定并无不妥。

综上,威龙公司、一建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威龙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驳回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