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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与中船华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综上,电子工业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综上,电子工业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