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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新锐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另,分配溢价款条款约定:“……,若乙方(新锐公司)无法成功竞得该地块,并按双方确认的4.05亿元内及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为底价标准,甲方获得转让该地块的价格高于上述底价的价款(即溢价),在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

另,分配溢价款条款约定:“……,若乙方(新锐公司)无法成功竞得该地块,并按双方确认的4.05亿元内及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为底价标准,甲方获得转让该地块的价格高于上述底价的价款(即溢价),在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溢价高出部分及税费由双方各占50%进行分配”。以上内容可看出,新锐公司获得50%的溢价款的前提是“无法成功竞得该地块”。本案中,新锐公司放弃参加竞买,仍请求分配溢价款的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新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新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