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分配溢价款条款约定:“……,若乙方(新锐公司)无法成功竞得该地块,并按双方确认的4.05亿元内及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为底价标准,甲方获得转让该地块的价格高于上述底价的价款(即溢价),在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溢价高出部分及税费由双方各占50%进行分配”。以上内容可看出,新锐公司获得50%的溢价款的前提是“无法成功竞得该地块”。本案中,新锐公司放弃参加竞买,仍请求分配溢价款的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新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新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