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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三)关于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问题。四平三建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而不依法中止审理,且在本案中判决四平三建公司承担上海十三冶公司、上海十三冶分公司代四平三建公司履行其他五个案件的义务,违反了法定

(三)关于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问题。四平三建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而不依法中止审理,且在本案中判决四平三建公司承担上海十三冶公司、上海十三冶分公司代四平三建公司履行其他五个案件的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因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并并未规定此两类事由,四平三建公司以该理由申请再审于法无据,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四平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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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