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问题。四平三建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而不依法中止审理,且在本案中判决四平三建公司承担上海十三冶公司、上海十三冶分公司代四平三建公司履行其他五个案件的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因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并并未规定此两类事由,四平三建公司以该理由申请再审于法无据,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四平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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