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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太和县种子公司、温文玲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关于焦点3。首先,圣丰公司认可被诉侵权种子是其生产并销售给温文玲的,且被诉侵权种子实物和温文玲出具的销售收据上明确标明该种子品种名称为“中黄l3”。其次,圣丰公司销售给温文玲的被诉侵权种子系最终销售包装

关于焦点3。首先,圣丰公司认可被诉侵权种子是其生产并销售给温文玲的,且被诉侵权种子实物和温文玲出具的销售收据上明确标明该种子品种名称为“中黄l3”。其次,圣丰公司销售给温文玲的被诉侵权种子系最终销售包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圣丰公司必须在该包装上标注品种名称。圣丰公司主张被诉侵权种子上的品种名称标签是温文玲制作并粘贴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其在二审庭审中关于只有销售给温文玲的种子不贴品种名称标签的陈述亦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又次,与温文玲销售的外包装相同、标注信息相同的种子在其他市场上亦有销售,根据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2011)西未证民字第147号公证书记载和所附照片显示,该次公证购买包装物上标注的品种名称和标注方式与温文玲所售种子外包装一致,即标注方式也是另外粘贴而非与包装袋上其他信息一体印刷而成;且外包装整体形式、图案以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生产商等信息完全一致。再次,圣丰公司于二审时陈述其于2010年生产了十几万公斤的“中黄13”大豆种子,但其却未按二审法院要求提供其生产的“中黄13”大豆种子的包装袋以供与被诉侵权种子的包装袋进行比较。最后,圣丰公司主张被诉侵权种子不是“中黄l3”而是“鲁黄l号”,但经二审法院充分释明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侵权种子的品种名称提供的证据,一、二审判决根据太和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为“中黄13”大豆种子,并无错误。圣丰公司、温文玲关于被诉侵权种子的品种名称标签是温文玲粘贴上去的、被诉侵权种子并非“中黄13”大豆种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圣丰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4。二审中,就圣丰公司生产、经营“中黄13”大豆种子的授权期限问题,二审法院到中农作公司进行了调查。中农作公司总经理王步军陈述,中农作公司出具给圣丰公司的授权证书明确的授权期限只是一个生产、经营年度,即2009年6月播种的大豆,于当年10月收割加工后,至2010年7月30日前销售,并不是允许圣丰公司2010年6月继续播种。二审法院就此作了调查笔录并在其后质证程序中向圣丰公司宣读,圣丰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王步军的陈述与授权证书的记载不一致,应以授权证书为准。可见,圣丰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上述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况且,一、二审判决对于授权期限的认定是根据《关于同意生产中黄13的函》、中农作公司出具的授权证书和种子繁育行业特点等事实得出的结论,王步军的陈述仅仅是对上述事实的补强,并不属于主要证据。

综上所述,圣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