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涉案280万元拍卖差价款应否由谊臻服饰公司补足的问题。谊臻服饰公司与王夕光申请执行过程中,潍坊中院委托潍坊泰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诸国用(2007)第02024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司法拍卖。谊臻服饰公司以1880万元最高报价竞买成功。但是,谊臻服饰公司未能依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交纳拍卖款,后经法院多次催促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导致涉案诸国用(2007)第02024号土地使用权重新拍卖,并由雅居园投资公司以1600万元的价格竞得,与第一次拍卖成交的差价为280万元。根据拍卖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重新拍卖后造成拍卖标的物差价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土地拍卖差价款280万元由谊臻服饰公司补足,并无不当。 综上,谊臻服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诸城谊臻服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