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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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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秀增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秀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秀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琦,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姜秀增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4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秀增申请再审称:(一)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四个不同点:1、本专利申请的中水管有连接各家各户的部分,对比文件l没有。2、本专利申请的中水管有埋设于地下的部分,对比文件1没有。3、本专利申请的中水管可以收集和利用生活产生的全部中水,对比文件l只能收集利用一部分中水。4、本专利申请的管道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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