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管委会在二审中提交的16份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均已客观存在,其以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为由,且存在合理的客观原因,作为新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交,并不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上述16份证据均经过了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二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澳华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本案不应再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