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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洋浦管委会在二审中提交的16份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均已客观存在,其以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为由,且存在合理的客观原因,作为新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交,并不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上述16份证据均经过了质证

洋浦管委会在二审中提交的16份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均已客观存在,其以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为由,且存在合理的客观原因,作为新证据向二审法院提交,并不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上述16份证据均经过了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二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澳华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本案不应再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