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方所涉名誉权案件与本案管辖法院的关系问题。本案争议的管辖问题,主要应根据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且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渭字第159号民事裁定,已裁定双方所涉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止诉讼。被上诉人关于该纠纷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确定的理由成立。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