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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合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关于双方所涉名誉权案件与本案管辖法院的关系问题。本案争议的管辖问题,主要应根据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且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渭字第159号民事裁定,已裁定双方

关于双方所涉名誉权案件与本案管辖法院的关系问题。本案争议的管辖问题,主要应根据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且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渭字第159号民事裁定,已裁定双方所涉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止诉讼。被上诉人关于该纠纷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确定的理由成立。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