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住房后,可以对超过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采取拍卖措施。涉案房产面积超过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的最低标准,执行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广州中院裁定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涉案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唯一住房,执行法院应及时依法制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住房的安置方案。广州中院在未制定相应保障方案的情况下裁定拍卖涉案房产,不利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权。广东高院对此予以纠正,并要求广州中院作出安置方案后再依法采取拍卖措施,并无不当。综上,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11号执行裁定应予维持。金统园、李燕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统园、李燕的申诉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薛贵忠 代理审判员 乔 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伟娜 |